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重訴,278,2006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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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丙○○○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5 月5 日94年度重訴字第2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9 萬4,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 萬1,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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