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被 告 丁○○
丙○○
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任進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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