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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00號
聲 請 人 陸陸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慶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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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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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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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陸陸旅行社有限公│高雄中小企業銀│一00九八六─三 │參拾萬元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KA一四九六九二│ │
│ │司陸慶安 │行營業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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