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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姚敏隆
失 蹤 人 姚敏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姚敏輝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姚敏輝(男性,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於民國73年8 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姚敏輝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姚敏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於66年8 月26日因精神狀況不佳,離家出走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七年,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4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95年1 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弟姚敏輝於66年8 月26日無故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1 月12日刊登新聞紙,惟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登報證明1 件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40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本件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而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證人即失蹤人之兄長姚敏雄於本院調查時到庭結證屬實(見該公示催告卷第22 頁) ,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兄長,自屬利害關係人,依首揭民法第8條、第9條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姚敏雄於66年8 月26日間失蹤,計至73年8 年26日即屆滿七年,應推定於73年8 月26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姚敏輝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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