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促,36804,2006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補發) 95年度促字第36804號
債 權 人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債 務 人 博勝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鄭峻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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