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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164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樓
法定代理人 乙○○
26樓
代 理 人 丙○○
十六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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