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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3323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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