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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942 號
聲 請 人 怡良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台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陳嘉惠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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