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3,3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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