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婚,195,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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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9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之日止,補正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壹件(相關登報資料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苙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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