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婚,279,2006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79號
原 告 乙○○
人親收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程克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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