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婚,516,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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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5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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