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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82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被 告 乙○○
號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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