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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7 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4年7 月1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4年12月11日。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乙○○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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