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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789號
聲 請 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006 之本票,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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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6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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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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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3年2月27日 │10,000元 │93年7月30日 │93年9月3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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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3年2月27日 │10,000元 │93年8月30日 │93年10月30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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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3年2月27日 │10,000元 │93年9月30日 │93年11月30日│0000000 │
├──┼───────┼────────┼───────┼──────┼───────┤
│004 │93年2月27日 │10,000元 │93年10月30日 │93年11月30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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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3年2月27日 │10,000元 │93年11月30日 │93年11月30日│0000000 │
├──┼───────┼────────┼───────┼──────┼───────┤
│006 │93年2月27日 │25,000元 │93年12月30日 │93年12月30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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