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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8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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