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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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