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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弄4號3樓之4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簡字第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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