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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丁○○
上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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