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聲,1041,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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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訴字第27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
│ 一 │ 裁判費用 │              21,988元            │
├──┼─────┼─────────────────┤
│ 二 │公示送達費│               2,400元            │
├──┴─────┼─────────────────┤
│合            計│              24,3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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