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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94 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2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
查上開抗告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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