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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8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剛、乙○○、周雯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2,13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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