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訴,1011,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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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惠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丁○○
法定代理人 現應受
被 告 甲○○
乙○○
己○○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惠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惠鑽公司)、丁○○、甲○○、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惠鑽公司分別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時間,向原告各借貸如附表編號12、所示內容、金額之款項,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償付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而被告丁○○、甲○○、乙○○、己○○則於民國93年3 月25日簽立保證書,就被告惠鑽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詎被告惠鑽公司關於前揭債務,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30日,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有如附表編號1 、2 之借款、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且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惠鑽公司向其借貸如附表編號1 、2 ,又被告即連帶保證人丁○○、甲○○、乙○○、己○○則同意就前揭借款,於3,000,000 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然該借款債務,因被告惠鑽公司未依約繳付本息,而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本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放款基本、指數、基準利率變動表、保證書影本各1 份,借據、承諾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影本各2 份,約定書影本5 份為證;

且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附表:
┌─┬───┬────┬──────┬───────┬─────────┐
│編│請  求│ 借  款 │借   款   日│利息(自下列之│違約金 (自下列之日│
│號│金  額│ 金  額 │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元)│ (元) │            │,按下列金額、│6 個月以內,按下列│
│  │      │        │            │利率計算)    │利率10%;超過6 個│
│  │      │        ├──────┼───────┤月,按左列利率20%│
│  │      │        │到   期   日│ 約 定 利 率  │計算)            │
├─┼───┼────┼──────┼───────┼─────────┤
│1 │625043│ 0000000│93年3 月30日│ 94年11月30日 │   94年12月31日   │
│  │      │        ├──────┼───────┤                  │
│  │      │        │96年3 月30日│固定利率7 %  │                  │
├─┼───┼────┼──────┼───────┼─────────┤
│2 │937568│ 0000000│93年3 月30日│ 94年11月30日 │   94年12月31日   │
│  │      │        ├──────┼───────┤                  │
│  │      │        │96年3 月30日│固定利率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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