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訴,1021,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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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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