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昱成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8萬6,784 元,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變更請求為58萬2,501 元(見本院卷第30、109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坐落如附表一所示房屋之所有權人,為摩天高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費、停車位清潔費之義務,而管理費係依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狀登記面積計算,住宅居家每坪40元、前店面每坪30元、地下1 樓之後店面每坪則為20元,車位清潔費部分,每1 個平面車位每月200 元、機械車位350 元、子母車位則為300 元(被告每月應繳之管理費、清潔費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二所示)。
詎被告自民國94年6 月份起即未繳納管理費、車位清潔費,迄同年12月止,被告共積欠7 個月管理費17萬3,201 元、車位清潔費40萬9,300 元,合計58萬2,501 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2,5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開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摩天高雄大廈管理費收繳、催繳辦法及管理經費動支、報銷規定、93年9 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未繳戶明細表、代收費用繳費憑單、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戶數、面積、車位數量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而經本院核算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7 個月之管理費共為17萬3,222 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所示),原告僅請求17萬3,201元,未逾上開範圍,應予准許;
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7 個月停車位清潔費總額則為40萬5,800 元(計算式如附表四所示),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所據。
四、按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得以規約定之;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未依約繳付管理費、停車位清潔費,經原告定期催告仍未繳納,而尚欠管理費17萬3,201 元、停車位清潔費40萬5,800 元,合計57萬9,001 元。
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摩天高雄大廈管理費收繳、催繳辦法及管理經費動支、報銷規定及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7 萬9,00 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
│附表一:每月管理費計算方式 │
├──┬───────┬────────┬─────┬──────────────────────────────────┤
│ 序 │建號(高雄市前│門牌號碼(高雄市│每月管理費│計 算 式│
│ 號 │鎮區○○段) │前鎮區○○路) │(新台幣)│ ( 元 以 下 4 捨 5 入) │
├──┼───────┼────────┼─────┼──────────────────────────────────┤
│ 1 │第3659號 │11號4 樓之5 │2,363元 │【(25971.44×16÷10000)+108.82+19.49+25.43】×0.3025×40=2363.06 │
├──┼───────┼────────┼─────┼──────────────────────────────────┤
│ 2 │第3573號 │7 號18樓之3 │1,719 元 │【(25971.44×14÷10000)+93.41+12.26】×0.3025×40=1718.56 │
├──┼───────┼────────┼─────┼──────────────────────────────────┤
│ 3 │第3581號 │7 號20樓之3 │1,719 元 │【(25971.44×14÷10000)+93.41+12.26】×0.3025×40=1718.56 │
├──┼───────┼────────┼─────┼──────────────────────────────────┤
│ 4 │第3585號 │7 號21樓之3 │1,719 元 │【(25971.44×14÷10000)+93.41+12.26】×0.3025×40=1718.56 │
├──┼───────┼────────┼─────┼──────────────────────────────────┤
│ 5 │第3655號 │11 號 │4,007元 │【(25971.44×22÷10000)+345.42+18.83+20.15】×0.3025×30=4006.94 │
├──┼───────┼────────┼─────┼──────────────────────────────────┤
│ 6 │第3798號 │17號之1 │675元 │【(25971.44×5÷10000)+82.8+15.77】×0.3025×20=674.91 │
├──┼───────┼────────┼─────┼──────────────────────────────────┤
│ 7 │第3796號 │15號之1 │698元 │【(25971.44×6÷10000)+83.96+15.89】×0.3025×20=698.36 │
├──┼───────┼────────┼─────┼──────────────────────────────────┤
│ 8 │第3793號 │13號之1 │483元 │【(25971.44×4÷10000)+64.84+4.54】×0.3025×20=482.59 │
├──┼───────┼────────┼─────┼──────────────────────────────────┤
│ 9 │第3653號 │9號 之1 │1,150元 │【(25971.44×9÷10000)+145.45+12.51+8.81】×0.3025×20=1150.37 │
├──┼───────┼────────┼─────┼──────────────────────────────────┤
│10 │第3651號 │7號 之1 │483元 │【(25971.44×4÷10000)+64.84+4.54】×0.3025×20=482.59 │
├──┼───────┼────────┼─────┼──────────────────────────────────┤
│11 │第3390號 │1 號地下室1樓 │9,730元 │【(25971.44×101÷10000)+1346.01】×0.3025×20=9730.39 │
└──┴───────┴────────┴─────┴──────────────────────────────────┘
┌─────────────────────────────────────────────┐
│附表二:每月清潔費計算方式 │
├──┬────┬──────┬───────┬───────┬───────┬──────┤
│ 序 │建號(高│門牌號碼(高│配屬之平面車位│配屬之機械車位│配屬之子母車位│每月合計應繳│
│ 號 │雄市前市│雄市前鎮區新│ 數量 │ 數量 │ 數量 │納之停車位清│
│ │前鎮區○○○路) ├───────┼───────┼───────┤潔費(新台幣│
│ │甲段) │ │每月應繳清潔費│每月應繳清潔費│每月應繳清潔費│)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 │31個 │74個 │ │32,100元(31│
│ 1 │第3659號│11號4 樓之5 ├───────┼───────┤無 │x20+74x350)│
│ │ │ │200元 │350元 │ │ │
├──┼────┼──────┼───────┼───────┼───────┼──────┤
│ │ │ │40個 │ │20個 │14,000元(40│
│ 2 │第3581號│7 號20樓之3 ├───────┤無 ├───────┤x200+20x300 │
│ │ │ │200元 │ │300元 │) │
├──┼────┼──────┼───────┼───────┼───────┼──────┤
│ │ │ │42個 │ │13個 │12,300元(42│
│ 3 │第3585號│7 號21樓之3 ├───────┤無 ├───────┤x200+13x300 │
│ │ │ │200元 │ │300元 │,原告誤算為│
│ │ │ │ │ │ │12,800元) │
└──┴────┴──────┴───────┴───────┴───────┴──────┘
┌───────────────────────────────────────────┐
│附表三:原告所得請求之管理費及計算方式 │
├──┬───────┬────────┬─────┬────────┬────────┤
│ 序 │建號(高雄市前│門牌號碼(高雄市│每月管理費│積欠7 個月之管理│原告請求之數額(│
│ 號 │鎮區○○段) │前鎮區○○路) │(新台幣)│費(新台幣) │新台幣) │
├──┼───────┼────────┼─────┼────────┼────────┤
│ 1 │第3659號 │11號4 樓之5 │2,363元 │16,541元 │同左 │
├──┼───────┼────────┼─────┼────────┼────────┤
│ 2 │第3573號 │7 號18樓之3 │1,719元 │12,033元 │12,026元(原告每│
│ │ │ │ │ │月以1,718 元計算│
│ │ │ │ │ │,故有此不同) │
├──┼───────┼────────┼─────┼────────┼────────┤
│ 3 │第3581號 │7 號20樓之3 │1,719元 │同上 │同上 │
├──┼───────┼────────┼─────┼────────┼────────┤
│ 4 │第3585號 │7 號21樓之3 │1,719元 │同上 │同上 │
├──┼───────┼────────┼─────┼────────┼────────┤
│ 5 │第3655號 │11 號 │4,007元 │28,049元 │同左 │
├──┼───────┼────────┼─────┼────────┼────────┤
│ 6 │第3798號 │17號之1 │675元 │4,725元 │同左 │
├──┼───────┼────────┼─────┼────────┼────────┤
│ 7 │第3796號 │15號之1 │698元 │4,886元 │同左 │
├──┼───────┼────────┼─────┼────────┼────────┤
│ 8 │第3793號 │13號之1 │483元 │3,381元 │同左 │
├──┼───────┼────────┼─────┼────────┼────────┤
│ 9 │第3653號 │9號 之1 │1,150元 │8,050元 │同左 │
├──┼───────┼────────┼─────┼────────┼────────┤
│10 │第3651號 │7號 之1 │483元 │3,381元 │同左 │
├──┼───────┼────────┼─────┼────────┼────────┤
│11 │第3390號 │1 號地下室1樓 │9,730元 │68,110元 │同左 │
├──┴───────┴────────┴─────┼────────┼────────┤
│合 計 │173,222元 │173,201元 │
└─────────────────────────┴────────┴────────┘
┌───────────────────────────────────────────────┐
│附表四:原告所得請求之車位清潔費及計算方式 │
├─┬──────┬──────┬──────┬──────┬──────┬──────────┤
│序│建 號│每月應繳納之│積欠7 個月之│原告所請求之│應准許之數額│ │
│ │(高雄市前鎮│停車位清潔費│停車位清潔費│數 額│ │備 註│
│號│區○○段) │ (新台幣) │ (新台幣)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
│1 │第3659號(高│32,100元 │224,700元 │224,300元 │224,300元 │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11│
│ │雄市前鎮區新│ │(32,100x7)│ │ │月出售1 個平面停車位│
│ │光路11號4 樓│ │ │ │ │,應扣除94年11 、12 │
│ │之5) │ │ │ │ │月之清潔費共400 元(│
│ │ │ │ │ │ │2x200) │
├─┼──────┼──────┼──────┼──────┼──────┼──────────┤
│2 │第3581號(同│14,000元 │98,000元 │97,700元 │97,700元 │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11│
│ │上路7號20 樓│ │(14,000x7)│ │ │月間出售1 個子母車位│
│ │之3) │ │ │ │ │,應扣除94年12 月 之│
│ │ │ │ │ │ │清潔費300 元(1x300 │
│ │ │ │ │ │ │) │
├─┼──────┼──────┼──────┼──────┼──────┼──────────┤
│3 │第3585號(同│12,300元 │83,800元(12│87,300元 │83,800元 │被告每月應繳之車位清│
│ │上路7號21 樓│ │,300x7,原應│ │ │潔費原應為12,300元,│
│ │之3) │ │為86,100元,│ │ │惟原告誤算為12,800元│
│ │ │ │但原告主張被│ │ │。 │
│ │ │ │告於94年8月 │ │ │ │
│ │ │ │出售1 個子母│ │ │ │
│ │ │ │車位,共應扣│ │ │ │
│ │ │ │除1,500 元(│ │ │ │
│ │ │ │300x5) ;被│ │ │ │
│ │ │ │告又於94年同│ │ │ │
│ │ │ │11月出售2個 │ │ │ │
│ │ │ │平面車位,共│ │ │ │
│ │ │ │應扣除800 元│ │ │ │
│ │ │ │(400x 2)。│ │ │ │
├─┴──────┴──────┼──────┼──────┼──────┴──────────┤
│合 計 │406,500元 │409,300元 │405,800 元(逾此金額,不應准許)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