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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曉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五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曉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曉屏公司)、乙○○、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曉屏公司邀同被告乙○○、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向原告各借貸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內容、金額之款項,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償付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而附表編號1 至3 借款,被告曉屏公司均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2月24日、95年1 月24日,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有如主文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且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曉屏公司邀同被告乙○○、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向原告各借貸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借款後,因未依約繳付本息而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曉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交易明細表各1 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 份、借據、授信約定書3 份為證;
且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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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 借 款 │借 款 日│ 約 定 利 率 │
│號│ 金 額 │ 金 額 ├──────┼──────────────┤
│ │ (元) │ (元) │到 期 日│ 目 前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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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83154 │0000000 │93年12月24日│固定利率5% │
│ │ │ ├──────┼──────────────┤
│ │ │ │96年12月24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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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 │0000000 │93年12月24日│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01% │
│ │ │ ├──────┼──────────────┤
│ │ │ │98年12月24日│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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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47221 │ 500000 │93年12月24日│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
│ │ │ │ │年利率5.4% │
│ │ │ ├──────┼──────────────┤
│ │ │ │95年12月24日│7.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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