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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94年8 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94年8 月18日起至114 年8 月18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240 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息1 %機動調整,惟被告實際負擔之利率按上開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875 %計算;
(二)於94年8 月19日,向原告借款900,000 元,借款期限自94年8 月19日起至101 年8 月19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3.33%機動調整;
(三)於94年8 月18日,向原告借款600,000 元,借款期限自94年8 月18日起至114 年8 月18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240 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息0.875 %機動調整。
並均分別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又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於上開借款貸放後,即未按期清償本金,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債權計算書、利率變動表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被告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新台│ 利息 │利 率 │ 違約金 │
│ │幣) │ │ │ │
├──┼───────┼─────┼───┼───────────┤
│1 │ 2,000,000元 │自94年8 月│年息 │自94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
│ │ │18日起至清│2.7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按│ │,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右開利率計│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算。 │ │率20%計算。 │
├──┼───────┼─────┼───┼───────────┤
│2 │ 900,000元 │自94年8 月│年息 │自94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
│ │ │19日起至清│5%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按│ │,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右開利率計│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算。 │ │率20%計算。 │
├──┼───────┼─────┼───┼───────────┤
│3 │ 600,000元 │自94年8 月│年息 │自94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
│ │ │18日起至清│2.7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按│ │,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右開利率計│ │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算。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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