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祿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