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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丁○○
丙 ○
1樓之1
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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