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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1533號
債 權 人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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