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促,41801,2006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18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文献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點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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