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促,42134,2006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4213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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