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促,47726,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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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7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及地下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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