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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兩造陳述意見:
被告何時知有解除之原因,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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