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甲○○、子○○、辛○○、己○○、乙○○、庚○○、壬○○、癸○○、丙○○、丁○○、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2,98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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