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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上淵、壬○○、乙○○、辛○○、癸○○、甲○○、丙○○、己○○、子○○及庚○○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566 元,應繳裁判費為22,4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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