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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庚○○
丁○○
丙○○
丑○○
辛○○
甲○○
乙○○
癸○○
壬○○
戊○○
己○○
前列11人共 劉思龍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將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庚○○、辛○○、戊○○、己○○新台幣(下同)190,000 元、164,300 元、169,084 元、148,075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於審理中增減變更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庚○○170,000 元,原告辛○○、戊○○、己○○均為160,0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此核與前揭法條之規定相符,依法自應准許其變更,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為被告僱用之員工,渠等之到職日及退休生效日各如附表所示「到職日」及「生效日」欄所載,並先後於該附表所示之「生效日」辦理退休。
因被告為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採固定三班制,針對輪值小夜班及大夜班之工作人員發放夜點費,其金額為固定,目前輪值小夜班人員可領取新台幣(下同)150 元之夜點費,輪值大夜班人員可領取300 元之夜點費,不因作業種類有所差別,如未實際輪值夜班或經公司同意由他人代班者,即不得領取夜點費。
原告於受僱時已知悉輪班工作為契約之內容,且各班工作內容性質均屬相同,而被告係固定期間更換輪班表,員工輪值三班之機率相同,僅輪值小夜、大夜班者始得領取夜點費,且輪班已成為固定工作制度,故系爭夜點費為原告因常態工作所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且為經常性給付,自屬工資之一部分。
而被告於原告退休時,雖曾分別給付退休金,惟被告於計算退休金時,未將原告每月固定領取之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致被告所給付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爰基於退休金請求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退休金差額,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曾將所列11款給與,無論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均排除在工資之列,該施行細則係經立法授權而訂定,對勞雇雙方應有拘束力,故立法已曾就諸如夜點費等經常性給與明文排除在工資之外。
又被告之工廠係採全天候24小時連續性之作業,原告於受僱之際,即已知悉並同意依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之三班制為輪值,且各班之工作性質、地點、環境皆相同,僅工作時間不同,另原告等輪值各班之比例相同,足見原告等退休前無論值小夜班或大夜班,均屬法定之工作型態,被告公司除依法給付工資外,並無另應其他給付之義務。
被告除工資外另給付輪值夜班之原告夜點費,雖與勞務之提供或有關聯,但對價部分既已於勞雇關係已明白訂明,該夜點費的給予即無具對價關係,誠係屬福利性、恩惠性之給與,故非屬工資。
且被告實施夜點給與的制度甚久,早於37年間被告前身之中國石油有限公司所轄嘉義溶劑廠之代電函中,即載有「為本廠員工加值班膳食代金及點心費支給辦法,仰知照由」、「清水工場覓查本廠職員加班值班膳食代金自本年十一月份起改按當月十五日及月底兩種食堂核定之定甲餐(指中餐)餐費發給,又警備員及公役夜班點心費依據讓兩種甲餐及乙餐(晚餐)平均定價核發,仰知照嘉義溶劑廠亥榮印」之記載,於40年間,被告又曾實施「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輸油站工員加班及報支誤餐費夜點費辦法」,於50年間訂定有「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夜點費點心費值宿費支給辦法」,均足見被告當初發放夜點費,其目的乃為體恤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先前是提供牛奶等實體食物,因被告公司所轄各單位之工作場所分散各地,致在提供食物夜間點心之執行困難,加以各勞工對食物夜點之口味不同,嗣後始由各單位比照誤餐費以點心費或夜點費名義改發給金額,從被告過去發放夜點費之原由以觀,其時間點不僅係在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頒布之前已有3 、40年之久,且係由食物之提供最後才為金錢的發給,益徵本件之夜點費誠乃屬被告公司給予夜間工作之勞工勉勵性、恩惠性之福利措施,自屬「恩惠性之給與」,而非屬「勞務性之對價」。
而系爭夜點費之數額僅為輪值小夜班人員可領取150 元,輪值大夜班人員可領取300 元等固定給付,並未以勞務之對價、作業種類、工作複雜性、學經歷、技能、勞力度、勞心度、年資、職級等不同而有多寡之差異,且系爭夜點費的發與,並未如勞基法所規定加班費,於例假日、休假日工作,加倍發給工資,被告所給付之夜點費,則不加倍發給,系爭夜點費誠無具勞務之對價性。
又原告退休前所屬臺灣石油工會曾與被告於67年12月19 日 簽訂團體協約,於該協約第16條乃約定工會會員之正常工作報酬,由被告按政府規定標準按期發給,而被告乃屬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而經濟部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故另訂定報經行政院核定實施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該辦法第3條乃明定:「本辦法…。
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而上開辦法作業手冊中,又有「目前各機構人員之工資,除單一薪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經本部核定准併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經常性給與者外,其餘項目不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如確認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者應詳述理由,報經本部核可後始得併計」,則本件之夜點費既為修正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規定排除於勞基法的工資範圍,原依上開團體協約之約定亦不在工資計算的範圍,即使後來勞基法修正未明文排除夜點費為工資,由於修正後的範圍未報經經濟部核可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項目,且未具勞務之對價性,自尚未得逕計入工資中,而該團體協約既經被告與台灣石油工會之雙方代表所簽署,又有主管機關內政部人員之見證,當已發生效力,自應拘束所有台灣石油工會之成員,且依上開團體協約法第17條規定:「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是雖該團體協約約定協約有效期間僅為3 年,但因被告與台灣石油工會未再簽訂任何團體協約,是依團體協約法第17條規定,原簽訂之團體協約之效力即延續至今,原告既均屬該工會之會員,自應受該團體協約內容之拘束,而不得將夜點費納入工資的範圍等語為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不爭執事項及爭點整理: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之到職日及退休生效日各如附表所示「到職日」及「生效日」欄所載,並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生效日」辦理退休。
2、被告於原告退休時,曾分別給付退休金與原告,惟未將原告每月所領取之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若應將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則原告(除了原告庚○○、辛○○、戊○○、己○○)所領取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附表所示「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
3、被告係從事石化工業之行業,原告於勞基法施行前即受僱於被告,而於該法施行後始退休或離職,故原告於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及退休金之計算,應適用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相關規定,自勞基法施行後始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4、原告受僱於被告之工作時間係採24小時3 班制輪值,分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
日班自上午8 時至下午4 時,小夜班自下午4 時至晚上12時,大夜班則自晚上12時至上午8時,此一工作型態,原告於受僱時即知悉並同意依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之3 班制為輪值,不論係輪值日班、小夜班、大夜班,各班工作性質、地點、環境皆屬相同,原告輪值各班之比例亦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被告於勞基法施行前已有夜點費之發放。
系爭夜點費之金額為固定,輪值小夜班人員可領取150 元之夜點費,輪值大夜班人員可領取300 元之夜點費,不因作業種類有所差別,如未實際輪值夜班或經公司同意由他人代班者,即不得領取夜點費。
(二)整理爭點如下: 1、系爭夜點費之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對價性? 2、原告是否受被告前與台灣石油工會所訂立系爭團體協約約定之拘束,而不得請求將系爭夜點費列平均工資計算?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夜點費之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對價性? 1、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故所謂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之工作時間係採24小時3 班制輪值,分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
日班自上午8 時至下午4時;
小夜班自下午4 時至晚上12時;
大夜班則自晚上12時至上午8 時,此一工作型態,於原告受僱時即知悉並同意依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之3 班制為輪值,不論係輪值日班、小夜班、大夜班,各班工作性質、地點、環境皆屬相同,原告輪值各班之比例亦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輪值人員依班時間核發夜點,小夜班人員發給小夜班夜點150 元,大夜班人員發給輪值大夜班夜點費300 元,惟如未實際值班,則不得領取此項夜點費等情,業據原告於起訴時陳述甚明,並提出被告77年10月5 日(77)油人7710 0518號函為據,此核與被告所提高雄煉油總廠82年5 月5 日人考字第c00000000 號公告之內容相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的事項,堪可佐憑,應認為真實。
是上開原告輪班的工作型態係屬一貫性、常態性,且以凡有於夜間工作者即可領取,與一般公司行號為應付臨時性之業務需求,偶而為之者有別,符合「經常性給與」的特性。
且被告所發給勞工之夜點費,只係針對有輪值小夜班、大夜班之勞工所給與,且大、小夜班的費用亦有不同,其金額固為一定,但視勞工是否夜間全程工作對身體健康的影響程度而有金額的差距,如日間班者即無夜點費,小夜班者又較大夜班者所發夜點費費用額為少,則至為明顯,是系爭夜點費之核發,亦具有「對價性給與」的特性,參照前揭意旨,系爭夜點費應屬工資之性質,堪可認定。
(二)原告是否受被告前與台灣石油工會所訂立系爭團體協約約定之拘束,而不得請求將系爭夜點費列平均工資計算? 1、依被告於審理中所提出卷附67年12月19日被告與台灣石油工會團體協約第16條約定:「乙方(按:即台灣石油工會)會員之正常工作報酬,由甲方(按:即被告)按政府規定標準按期發給」;
同協約第2條約定:「本協約有效期間生效之日起為期參年,在期滿前三個月應由甲乙雙方互派代表會商續約或另行簽訂新約」;
又依團體協約法第17條規定:「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
2、被告主張原告屬台灣石油工會成員,依上開協約第16條約定,系爭夜點費應否納入正常工作報酬,應經政府規定辦理,而被告既屬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依經濟部所頒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又行政院所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條明定:「本辦法…。
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而上開辦法作業手冊中,又有「目前各機構人員之工資,除單一薪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經本部核定准併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經常性給與者外,其餘項目不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如確認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者應詳述理由,報經本部核可後始得併計」,則於前開經濟部所定行政規則,本件之夜點費於修正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規定業已排除於勞基法的工資範圍,原依上開團體協約之約定應不在工資計算的範圍,即使後來勞基法修正未明文排除夜點費為工資,由於修正後的範圍未報經經濟部核可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項目,自尚未得逕計入工資中,而前開團體協約因於訂立後未再行訂定新約,在台灣石油工會與被告間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應繼續受該團體協約約定內容所拘束,從而原告與被告間的勞資關係自應仍受該團體協約所規範,不得逕以系爭夜點費有對價性或經常性即向被告請求將夜點費納入工資中云云,並提出被告人事法規1 份為據。
惟查:依前揭團體協約第2條之約定,該協約有效期間為3 年,則該團體協約自訂立時之67年12月19日起算,有效期間應早已屆滿。
雖團體協約法第17條規定有團體協約得以延長效力之規定,然團體協約法第3條亦規定:「勞資團體之代表機關,非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團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不得以其團體之名義締結團體協約。
違反前項規定所締結之團體協約,非得其團員大會之追認不發生效力」,則延續其效力之團體協約須有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團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始得追認其效力。
而被告並未就系爭團體協約已由其與台灣石油工會代表,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團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團團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而締結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則尚難認上開團體協約業已完成追認的程序,故尚不得逕適用團體協約法第17條之規定,而主張原告與被告間的勞動條件受上開團體協約之拘束,是上開團體協約應認已屆期滿後即喪失對兩造勞資關係之規範效力,被告之主張尚屬無據,應不足採。
綜上所述,系爭夜點費係原告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應屬工資之一部分,惟被告並未將之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致原告所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因之短少,從而,原告依退休金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依法自應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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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 │姓名 │到職日 │離職│生效日│勞基法│勞基法│前1 │前2 │前3 │前4 │前5 │前6 │合 計│退休金│利息起│
│編號 │ │ │原因│ │實施前│實施後│月 │月 │月 │月 │月 │月 │ │差額 │算日 │
│ │ │ │ │ │退休金│退休金│ │ │ │ │ │ │ │ │ │
│ │ │ │ │ │基數 │基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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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381│庚○○│55.12.16│專案│2001/ │33.541│11.458│4350│4350│4050│4050│3150│4800│24750 │壹拾柒│90年11│
│ │ │ │退休│10/1 │67 │33 │ │ │ │ │ │ │ │萬元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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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28│丁○○│58.01.30│專案│2001/ │31.791│13.208│2100│2100│2400│1800│2250│1950│12600 │玖萬柒│90年11│
│ │ │ │退休│10/1 │67 │33 │ │ │ │ │ │ │ │仟陸佰│月1日 │
│ │ │ │ │ │ │ │ │ │ │ │ │ │ │柒拾玖│ │
│ │ │ │ │ │ │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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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10│丙○○│58.03.26│屆齡│2005/7│31.208│13.791│1950│3150│3000│3300│3000│2850│17250 │壹拾貳│94年8 │
│ │ │ │退休│/1 │33 │67 │ │ │ │ │ │ │ │萬參仟│月1日 │
│ │ │ │ │ │ │ │ │ │ │ │ │ │ │玖佰壹│ │
│ │ │ │ │ │ │ │ │ │ │ │ │ │ │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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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37│丑○○│56.02.01│專案│2001/ │ 31.25│ 13.75│3150│3300│3600│2250│2700│300 │15300 │壹拾參│90年11│
│ │ │ │退休│10/1 │ │ │ │ │ │ │ │ │ │萬玖仟│月1日 │
│ │ │ │ │ │ │ │ │ │ │ │ │ │ │柒佰伍│ │
│ │ │ │ │ │ │ │ │ │ │ │ │ │ │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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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526│辛○○│55.06.16│專案│2001/ │33.958│11.041│3900│3300│3900│3450│3450│3000│21000 │壹拾陸│90年11│
│ │ │ │退休│10/1 │33 │67 │ │ │ │ │ │ │ │萬元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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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147│甲○○│53.02.12│屆齡│2003/ │ 29│ 16│1950│1800│2100│2700│2100│1950│12600 │玖萬零│92年11│
│ │ │ │退休│10/1 │ │ │ │ │ │ │ │ │ │壹佰伍│月1 日│
│ │ │ │ │ │ │ │ │ │ │ │ │ │ │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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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76│乙○○│57.01.18│屆齡│2004/ │ 31.8│ 13.2│3750│3900│3150│3150│2700│3300│19950 │壹拾伍│94年1 │
│ │ │ │退休│12/1 │ │ │ │ │ │ │ │ │ │萬捌仟│月1 日│
│ │ │ │ │ │ │ │ │ │ │ │ │ │ │參佰柒│ │
│ │ │ │ │ │ │ │ │ │ │ │ │ │ │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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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41│癸○○│56.12.01│專案│2001/ │30.833│14.166│2100│2250│2250│1800│1950│1800│12150 │玖萬陸│90年11│
│ │ │ │退休│10/1 │33 │67 │ │ │ │ │ │ │ │仟伍佰│月1日 │
│ │ │ │ │ │ │ │ │ │ │ │ │ │ │貳拾壹│ │
│ │ │ │ │ │ │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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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95│壬○○│58.03.26│屆齡│2004/4│31.208│13.791│2550│2850│3450│3300│2700│4050│18900 │壹拾參│93年5 │
│ │ │ │退休│/1 │33 │67 │ │ │ │ │ │ │ │萬伍仟│月1日 │
│ │ │ │ │ │ │ │ │ │ │ │ │ │ │伍佰零│ │
│ │ │ │ │ │ │ │ │ │ │ │ │ │ │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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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31│戊○○│64.10.06│屆齡│2004/8│ 21.67│ 23.33│3750│3750│4200│3900│3900│3900│23400 │壹拾陸│93年9 │
│ │ │ │退休│/1 │ │ │ │ │ │ │ │ │ │萬元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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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297│己○○│59.11.16│專案│2001/7│30.375│14.625│4200│3450│3450│3300│2700│2550│19650 │壹拾陸│90年8 │
│ │ │ │退休│1 │ │ │ │ │ │ │ │ │ │萬元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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