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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丁○○
乙○○
甲○○
辰○○
丙○○
寅○○
壬○○
戊○○
子○○
己○○
癸○○
號
丑○○
庚○○
樓
辛○○
上 十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裕文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各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受僱於被告,並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離職日期退休,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工人退休規則)、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自得請求如附表二所示退休金基數之退休金。
惟原告等人任職期間每月均領有夜點費,係原告等人因工作所得之報酬,且為經常性之給與,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詎被告拒絕將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內計算,致短少給付如附表二所示應補發退休金等情。
爰依工人退休規則、勞基法之規定,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各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各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夜點費係被告為體恤勞工夜間輪班給予購買點心費用,並非原告等人因工作之對價,被告最早於69年5 月14日函通知所屬中興鋼鐵廠已報請省府核准發給夜班工作人員點心費,原告等人任職之被告所屬不銹鋼廠亦自70年間適用上開夜點費支給標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院81年10月28日函及台灣省政府82年10月9 日函文及附件所示,足認夜點費係事業機構對輪值夜間工作者之點心費用補助,非員工一般待遇支給範圍,非屬經常性之給與,無從計入平均工資。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等人各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任職於被告所屬不銹鋼廠,並分別於附表二所示離職期日退休,依工人退休規則、勞基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原告各得請求如附表二所示退休金基數之退休金,其等退休前3 個月、6 個月之系爭 夜點費平均額各如附表二所示;
又被告前已給付之退休金,惟未將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㈡如將夜點費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各人之退休金,扣除已給付部分外,應再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退休金。
五、兩造爭執事項:夜點費應否計入計算平均工資?夜點費是否為原告等人工作之對價?是否為經常性之給與?
六、夜點費應否計入計算平均工資?㈠按工資者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此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明定,則依該條款就工資之定義觀之,於認定何項給付屬於工資,係以是否為具有「勞工因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即勞務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之性質而定,而於判斷給付是否為「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應依一般交易觀念決之,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問。
㈡查被告之工廠為24小時全天候、連續性現場作業,輪3 班制,即早班(上午7 時45分至下午4 時)、中班(下午3 時45分至凌晨0 時)、晚班(凌晨11時45分至翌日上午8 時);
夜點費係針對輪值中、晚班之工作人員所給與,其金額每小時固定,不因作業種類而有差別,如未實際值班或經上級同意由他人代班,則不得領取夜點費等情,業經原告陳明,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則夜點費,既係輪值中、晚班始得領取,而輪值中、晚班又已成為原告等人固定之工作制度,即被告所發放之夜點費係因特殊工作條件,被告對勞工所增加之現金給付,其本質應係原告等人於該值班時段之勞務對價,即夜點費已成為兩造間因特定工作條件,形成為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且夜點費僅夜間時段工作之勞工得領取,並依實際出勤之時數計付,自應屬勞工因工作而獲致之對價,且為經常性給付,即具有「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應屬工資。
㈢被告雖抗辯:夜點費之給付,因員工係每人每小時固定相同,不因勞工之職等、年資、學經歷不同而異,且三班制之員工,既係固定輪值,係被告為體恤勞工於夜間工作而為恩惠性、任意性給與,並非工資等語。
惟是否屬工資,應以該給付是否具「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至於給付是否為單一標準,則非認定是否為工資之標準,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可採。
㈣被告雖以:修正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將夜點費排除於經常性給與之外。
惟所謂「經常性給與」,應係在某一相當時間內,於一般情況均可得到之給與,即在相當之期間,依固定之工作條件,即可取得之給與而言。
至於雇主對勞工之恩惠給與或任意性給與,因不具有經常性,不得計入工資範圍,而修正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第9款「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則該條款規定之差旅費及交際費,因屬不確定之事項所支出,故可認並非經常性之給與,至於夜點費部分,從該條款所稱之夜點費與誤餐贊同列,而誤餐費既屬恩惠性及非經常性之給與性質,則夜點費應屬同一性質,亦即該條款所稱之夜點費及誤餐費,係指雇主為體恤勞工於夜間工作而給與之夜間點心費,或勞工因執行職務延誤正常用餐時間,另外給與之餐費。
而夜點費之名稱雖與該條款所稱之夜點費名稱相同,但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已如前述,與修正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所稱之「夜點費」之性質,顯不相同,僅係名稱上相同而已,自難因此將系爭夜點費排除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經常性給與」之外。
況勞基法施行細則於94年6 月14日修正時,已將第10條第9款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之規定刪除,以避免雇主巧立名目,規避法律之規定而未將該給付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被告上開抗辯,委無足信。
㈤被告另以被告之夜點費之發給,最早係於69年5 月14日函通知所屬中興鋼鐵廠已報請省府核准發給夜班工作人員點心費,原告等人任職之被告所屬不銹鋼廠亦自70年間適用上開夜點費支給標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院81年10月28日函及台灣省政府82年10月9 日函文及附件所示,足認夜點費係事業機構對輪值夜間工作者之點心費用補助,非員工一般待遇支給範圍,非屬經常性之給與,無從計入平均工資等語。
惟查,被告所發給之夜點費係屬勞工之工作對價,且具經常性,已如上述,與被告夜點費最初發給之原因為何,並無關連,則被告以上開相關資料抗辯夜點費非屬工資,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被告發給之夜點費既屬原告等人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報酬,且具有勞務對價性,而屬工資之一部分,則原告以被告未將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內計算其等之退休金為由,本於退休金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因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贅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附表一:
┌────┬─────────────┬─────┐
│原告 │被告 應給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民國) │
├────┼─────────────┼─────┤
│丁○○ │壹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元 │ 90.5.1 │
├────┼─────────────┼─────┤
│乙○○ │壹拾參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 │ 91.1.1 │
├────┼─────────────┼─────┤
│甲○○ │玖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 │ 90.7.1 │
├────┼─────────────┼─────┤
│辰○○ │玖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 │ 91.1.1 │
├────┼─────────────┼─────┤
│丙○○ │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元 │ 90.10.1 │
├────┼─────────────┼─────┤
│寅○○ │參萬壹仟伍佰元 │ 91.1.1 │
├────┼─────────────┼─────┤
│壬○○ │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 │ 91.1.1 │
├────┼─────────────┼─────┤
│戊○○ │壹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 92.2.1 │
├────┼─────────────┼─────┤
│子○○ │柒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 │ 91.7.1 │
├────┼─────────────┼─────┤
│己○○ │壹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 │ 91.5.1 │
├────┼─────────────┼─────┤
│癸○○ │壹拾萬貳仟參佰貳拾柒元 │ 91.2.1 │
├────┼─────────────┼─────┤
│丑○○ │玖萬玖仟零捌拾伍元 │ 91.7.1 │
├────┼─────────────┼─────┤
│庚○○ │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 │ 92.2.1 │
├────┼─────────────┼─────┤
│辛○○ │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參元 │ 92.7.1 │
└────┴─────────────┴─────┘
附表二:
┌─────┬────────────────┐
│姓名 │丁○○ │
├─────┼────────────────┤
│到職日期 │民國49年8月11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0年4月1日 │
├─────┼────────────────┤
│任職期間 │40年7月又20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23年11月又20日│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6年8 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35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10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3,076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3,330元 │
├─────┼────────────────┤
│應補發 │3,076X35=107,660元 │
│退休金 │3,330X10=33,300元 │
│ ├────────────────┤
│ │合計:140,960元 │
└─────┴────────────────┘
┌─────┬────────────────┐
│姓名 │乙○○ │
├─────┼────────────────┤
│到職日期 │民國56年3月1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0年12月1日 │
├─────┼────────────────┤
│任職期間 │34年8月又30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17年4月30日 │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7年4 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31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14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2,930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2,973元 │
├─────┼────────────────┤
│應補發 │2,930X31=90,830元 │
│退休金 │2,973X14=41,622元 │
│ ├────────────────┤
│ │合計:132,452元 │
└─────┴────────────────┘
┌─────┬────────────────┐
│姓名 │甲○○ │
├─────┼────────────────┤
│到職日期 │民國70年10月19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0年6月1日 │
├─────┼────────────────┤
│任職期間 │21年7月又12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4 年9 月又12日│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6年10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10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27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3,010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2,558元 │
├─────┼────────────────┤
│應補發 │3,010X10=30,100元 │
│退休金 │2,558X27=69,066元 │
│ ├────────────────┤
│ │合計:99,166元 │
└─────┴────────────────┘
┌─────┬────────────────┐
│姓名 │辰○○ │
├─────┼────────────────┤
│到職日期 │民國74年3月11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0年12月1日 │
├─────┼────────────────┤
│任職期間 │18年8月又20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0 年 │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8年8 月又20日│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 0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34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2,623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2,788元 │
├─────┼────────────────┤
│應補發 │2,623X0 =0元 │
│退休金 │2,788X34=94,792元 │
│ ├────────────────┤
│ │合計:94,792元 │
└─────┴────────────────┘
┌─────┬────────────────┐
│姓名 │丙○○ │
├─────┼────────────────┤
│到職日期 │民國68年11月2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0年9月1日 │
├─────┼────────────────┤
│任職期間 │24年9月又28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7 年8 月又28日│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7年1 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16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24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3,190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3,340元 │
├─────┼────────────────┤
│應補發 │3,190X16=51,040元 │
│退休金 │3,340X24=80,160元 │
│ ├────────────────┤
│ │合計:131,200元 │
└─────┴────────────────┘
┌─────┬────────────────┐
│姓名 │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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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日期 │民國50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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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日期 │民國90年12月1日 │
├─────┼────────────────┤
│任職期間 │40年7月又24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23年3 月又24日│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7年4 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34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11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700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700元 │
├─────┼────────────────┤
│應補發 │700X34=23,800元 │
│退休金 │700X11=7,700元 │
│ ├────────────────┤
│ │合計:31,500元 │
└─────┴────────────────┘
┌─────┬────────────────┐
│姓名 │壬○○ │
├─────┼────────────────┤
│到職日期 │民國62年9月21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0年12月1日 │
├─────┼────────────────┤
│任職期間 │28年2月又10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10年10月又10日│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7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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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22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21.5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2,286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2,405元 │
├─────┼────────────────┤
│應補發 │2,286X22=50,292元 │
│退休金 │2,405X21.5=51,707元 │
│ ├────────────────┤
│ │合計:101,999元 │
└─────┴────────────────┘
┌─────┬────────────────┐
│姓名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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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日期 │民國6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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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日期 │民國9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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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 │27年10月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9 年5 月 │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8年5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19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24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3,060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3,085元 │
├─────┼────────────────┤
│應補發 │3,060X19=58,140元 │
│退休金 │3,085X24=74,040元 │
│ ├────────────────┤
│ │合計:132,180元 │
└─────┴────────────────┘
┌─────┬────────────────┐
│姓名 │子○○ │
├─────┼────────────────┤
│到職日期 │民國62年8月17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1年6月1日 │
├─────┼────────────────┤
│任職期間 │30年9月又14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12年11月14日 │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7年10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26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19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1,346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2,275元 │
├─────┼────────────────┤
│應補發 │1,346X26=34,996元 │
│退休金 │2,275X19=43,225元 │
│ ├────────────────┤
│ │合計:78,221元 │
└─────┴────────────────┘
┌─────┬────────────────┐
│姓名 │己○○ │
├─────┼────────────────┤
│到職日期 │民國65年2月14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1年4月1日 │
├─────┼────────────────┤
│任職期間 │29年1月又17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11年5 月又17日│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7年8 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23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21.5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0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688元 │
├─────┼────────────────┤
│應補發 │0X23=0元 │
│退休金 │688X21.5=14,792元 │
│ ├────────────────┤
│ │合計:14,792元 │
└─────┴────────────────┘
┌─────┬────────────────┐
│姓名 │癸○○ │
├─────┼────────────────┤
│到職日期 │民國73年11月8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1年1月1日 │
├─────┼────────────────┤
│任職期間 │19年1月又23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0 年 │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9年1 月又23日│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 0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34.5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3,203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2,966元 │
├─────┼────────────────┤
│應補發 │3,203X0 =0元 │
│退休金 │2,966X34.5=102,327 │
│ ├────────────────┤
│ │合計:102,327 │
└─────┴────────────────┘
┌─────┬────────────────┐
│姓名 │丑○○ │
├─────┼────────────────┤
│到職日期 │民國73年11月10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1年6月1日 │
├─────┼────────────────┤
│任職期間 │19年6月又21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0 年 │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9年6 月又21日│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0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35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2,760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2,831元 │
├─────┼────────────────┤
│應補發 │2,760X0=0元 │
│退休金 │2,831X35=99,085元 │
│ ├────────────────┤
│ │合計:99,085元 │
└─────┴────────────────┘
┌─────┬────────────────┐
│姓名 │庚○○ │
├─────┼────────────────┤
│到職日期 │民國71年10月16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2年1月1日 │
├─────┼────────────────┤
│任職期間 │23年2月又15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4 年9 月又15日│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8年5 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10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28.5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2,566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3,003元 │
├─────┼────────────────┤
│應補發 │2,566×10=25,660元 │
│退休金 │3,003×28.5=85,585元 │
│ ├────────────────┤
│ │合計:111,245元 │
└─────┴────────────────┘
┌─────┬────────────────┐
│姓名 │辛○○ │
├─────┼────────────────┤
│到職日期 │民國65年11月25日 │
├─────┼────────────────┤
│離職日期 │民國92年6月1日 │
├─────┼────────────────┤
│任職期間 │29年6月又6日 │
│ │勞基法施行前任期:10年8 月又6 日│
│ │勞基法施行後任期:18年10月 │
├─────┼────────────────┤
│退休金基數│勞基法施行前:22個基數 │
│ │勞基法施行後:23個基數 │
├─────┼────────────────┤
│夜點費 │退休前三個月:新台幣2,100元 │
│ │退休前六個月:新台幣2,321元 │
├─────┼────────────────┤
│應補發 │2,100X22=46,200元 │
│退休金 │2,321X23=53,383元 │
│ ├────────────────┤
│ │合計:99,583元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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