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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00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均應到庭就本院所函調之兩造結婚登記資料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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