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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5年
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文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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