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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26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淑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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