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