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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95年度婚字第5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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