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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甲○○○
號(限本人親收)
449/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婚字第623 號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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