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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798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民國95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8年間結婚,婚後感情尚稱融洽,育有已成年子女李金燕(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美萱(女,民國70年7 月9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妮穎(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三人。
詎被告婚後性喜酒色,並嗜賭成性在外積欠債務,地下錢莊的人都到家裡要債,於83年因故毆打原告成傷後即無故離家出走,迄今已逾12年,音信全無,亦無法聯絡被告,置原告及家人生活不顧,顯係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先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而被告嗜賭成性在外積欠債務,地下錢莊的人都到家裡要債,於83年因故毆打原告成傷後即無故離家出走,迄今已逾12年,音信全無,亦無法聯絡被告,置原告及家人生活不顧之事實,互核證人即兩造子女李金燕於本院審理中到場證述:「問:兩造婚姻狀況為何? 答:兩造感情很不好,且被告都不賺錢養家,且會賭博,在外有欠債務所以地下錢莊的人都會到家來要債。
我讀書及生活費都是原告支付,被告從沒有支付我們學及生活費,被告只是偶爾會回來一下就又不見了。
這種情形從我國小至今大約十幾年了。」
等語相符(參見本院95年8 月31日審理筆錄),被告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場,先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嗜賭成性在外積欠債務,地下錢莊的人都到家裡要債,於83 年 因故毆打原告成傷後即無故離家出走,迄今已逾12年,音信全無,亦無法聯絡被告,置原告及家人生活不顧,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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