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駁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六年三月十六日(2006)蕉民初字第308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上開生效證明書並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聲請人委託非訟代理人林春南提出聲請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程克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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