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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他項權利變更權利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不動產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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