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5,法,22,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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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開豐紀念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開豐紀念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開豐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3年12月29日核備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1 月5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4冊、第93頁第861 號)。

因上開財團法人業務上之需要,乃於95年3 月26日召開董事會,經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准予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申請書、行政院衛生署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開豐紀念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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