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1號
抗 告 人 甲○○
代 理 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抗告人因95年度破字第21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5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