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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20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八張。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勿寄現金)。
三、請求利率為何?
四、聲請人之聯絡電話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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